田凯程律师亲办案例
“农村标准”和“城市标准”大不同
来源:田凯程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3
浏览量:437

对于我国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按照“农村标准”还是“城市标准”的问题的争议向来喧嚣尘上,更有激进者指出:难道城市的命天生就比农村的命高贵,农村的命就是那么低贱不值钱吗?律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矛盾纠纷点主要存在于居住在城镇,主要收入来自城镇的农村人口,如何才能证明死者的主要收入来自城镇?而这主要的举证责任需要死者的匆匆从与城镇相对隔绝的农村亲属赶来承担,举目无亲,凄凄惨惨,对于法律常识的欠缺往往使得他们不知所措,而我们律师能做的绝不仅仅是法律服务,还有温暖有力的支持和支撑!

前不久,有一个交通事故的死者家属一审失利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为429015.81元,二审在网站了解过我的相关信息才找到我,最后成功判决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为829040.98元,前后相差将近两倍。二审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我接受死者易某的丈夫张甲、儿子张乙、张丙(涉及隐私,均为化名)委托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为: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劳动合同书、收入证明、驻场工作证、创某康饮食公司饭卡、邮政银行汇款凭证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易某在深圳有固定工作有稳定收入,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应当按照深圳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易某死亡赔偿金。上诉人提交的证据《驻场工作证》由富某康科技集团发放,用于进出厂区,很难伪造。工作证中记载了被害人的姓名和头像,并有“杰某仕”的字样。一审法院的调查取证中证实深圳市杰某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确为富某康集团洗碗房承包商之一,而且协助调查取证的深圳市杰某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驻场工作证》的回答也是说其辨别不出厂牌的真假,因为厂牌是富某康集团办理的。既然一审法院已经在富某康集团调查取证了,为何不就厂牌的真实性向富某康集团核实,而是把不确定的事实推断为不成立的事实。《驻场工作证》和上诉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书》中记载的用人单位为深圳市杰某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内容为“现场作业员:即每天每班均负责富某康员工两餐餐具的清洗服务工作”。收入证明记载了易琼香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每月收入,数据详实,与其他材料能够印证,应当结合本案其他材料确定真实性。劳动合同书、收入证明、驻场工作证、创某康饮食公司饭卡、富某康集团回应、杰某仕公司工作人员的调查的能够相互印证,互相佐证。因此易某就职于深圳市杰某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事实是清楚的,能够认定交通事故易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二、上诉人的提交的证据《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能够证明易某有较为有规律的数额稳定的存款交易记录,能够认定易某主要生活来源地为城镇。上诉人提供了15张银行汇款收据和l张存款凭单,存款金额为20000元。汇款对象是易某本人老家开户的银行卡或者其儿子、儿媳的银行卡,2014年其中9张单据显示的汇款机构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富某康支行”,其中7张显示的汇款机构为“广东深圳民治万众城”,时间跨度从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一个人在每月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大约每两月向家中汇钱符合生活逻辑,毕竟易琼香的工作收入不高,自己生活也要花费。上诉人提交的银行交易记录和上诉人提交的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易某的主要收入来源地为深圳。一审法院机械的判决,对于上述人相互印证的证据视而不见,对事实的认定完全不符合生活逻辑。三、一审庭审结束后,上诉人通过他人了解到的易某的交通银行的银行卡有交易往来,并找到了该卡卡号,该证据属于新证据。上诉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提供,上诉人向一审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的申请不予理会,属于程序瑕疵。四、一审法院对法律适用理解错误。根据相关规定,易某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该规定只是要求易某的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并没有一定要求易某在城镇每个月都必须有收入或者证明每月在城镇都有收入。

二审我的致胜法宝在于:第一,一审法官和律师的懒惰导致他们没有更深入的挖掘证据和证据之间的联络,把未经确实的证据推定为不能查证的事实,而我没有放弃;第二,一审法院认为,易某的收入只有1、3、5、7、9、11月的邮政打款到老家的证据,缺少其他六个月的打款记录,就僵硬机械的认定不能证明易某在深圳拥有稳定持续的收入,这根本违背脱离生活实际,试问,以一个洗碗工的收入水平每两个月往老家打一次存款难道不是很正常的吗?更何况易某微薄的收入还需要在高消费水平的深圳生活。

最后,我想说,只有以同理心去换位思考,用心为当事人着想,才能有所收获,有所突破,不脱离生活实际,不远离普通人民的悲欢喜乐的法律职业人才是值得敬重的法律人!

以上内容由田凯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田凯程律师咨询。
田凯程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576好评数35
  • 服务态度好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号公交大厦三楼348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田凯程
  • 执业律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3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号公交大厦三楼348室